(2015)蓝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汤学俭与西安市蓝田县焦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学俭,西安市蓝田县焦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汤学俭,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焦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金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学俭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焦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学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学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学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学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