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娜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