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阳发元与杨家旋、陈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发元,杨家旋,陈有生,阳发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647号原告阳发元。委托代理人卢京美,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旋。被告陈有生。被告阳发炎。原告阳发元与被告杨家旋、陈有生、阳发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发元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发元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为1300.50元,由原告阳发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