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乔春来与朱阿娣、张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春来,朱阿娣,张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乔春来。委托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阿娣。被告张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春来诉被告朱阿娣、张月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春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乔春来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