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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乔春来与朱阿娣、张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春来,朱阿娣,张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乔春来。委托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阿娣。被告张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春来诉被告朱阿娣、张月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春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乔春来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