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郝凤英与朔城区沙塄河乡石城庄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英,朔城区沙塄河乡石城庄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郝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凌兴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郝凤英之次子。被告朔城区沙塄河乡石城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有财,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凤英诉被告朔城区沙塄河乡石城庄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