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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张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998执123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猛,刘贤海,刘刚,郭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赵家猛,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开发区公安局宿舍。被执行人刘贤海,男,汉族,住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被执行人郭建德,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高青县信用社宿舍。本院在执行赵家猛诉刘贤海、刘刚、郭建德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8677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8)张洪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