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582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95年夏经被告的姐夫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农历10月18日举行婚礼。1997年5月8日生儿子孙某乙,现已成人。因她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被告不做家务并经常酒后骂人、打人。她多次劝阻,但被告一直不改。被告酗酒及酒后疯狂耍酒疯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她及儿子的感情,并影响到了她及儿子的正常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她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没有维持的余地。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夏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农历10月18日举行婚礼。1997年5月8日生儿子孙某乙,现高中毕业。原、被告婚后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隔阂。2015年7月20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