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