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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