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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大玲与陈德碧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玲,陈德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22-5号申请执行人陈大玲,女,生于1960年7月25日。被执行人陈德碧,女,生于1960年6月12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德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231655410211371xxxx账户内的存款叁万元整(¥3万元)及利息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