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大玲与陈德碧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玲,陈德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22-5号申请执行人陈大玲,女,生于1960年7月25日。被执行人陈德碧,女,生于1960年6月12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德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231655410211371xxxx账户内的存款叁万元整(¥3万元)及利息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