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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淑波、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涉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淑波,曾用名李树波。2001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波、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一蒸馍房后门处盗窃余俊波的丰收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为1645元。(二)2014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县涉城镇滩里村一胡同内盗窃李乃成的远能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为2309.12元。(三)2014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县涉城镇滩里村一胡同内盗窃李保堂的步步先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将电瓶卸下后变卖,将该车丢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为2585元。(四)2014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城镇滩里村北一胡同内盗窃张瑞涛的百事康三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为3254.17元。(五)2014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县偏店乡凤岗村戏院后小超市门前盗窃李青生双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为2556元。(六)2015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在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盗窃翟利鹏的豪剑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为1706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现已发还被害人。(七)2015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淑波、张某在涉县涉城镇滩里村西牌坊附近胡同内盗窃李火生的红色北龙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为35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现已发还被害人。综上,七起盗窃均系被告人主动交代。另查明,被告人李淑波于200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淑波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判处张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波、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淑波参与盗窃七起,涉案价值14400余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六起,涉案价值12600余元。被告人李淑波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盗车辆已追退,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玲审 判 员  李平芳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