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32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苏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