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四川省隆昌星晨玻纤有限公司、兰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7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四川省隆昌星晨玻纤有限公司,兰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营业场所: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大西街二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2597-6。负责人:曾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玲,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隆昌星晨玻纤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黄家镇南华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4469757-6。法定代表人:兰莉霞。被告:兰莉霞,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被告四川省隆昌星晨玻纤有限公司、兰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四川省隆昌星晨玻纤有限公司已经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