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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熊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熊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