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小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相乾与赵运家、张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相乾,赵运家,张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33号原告吕相乾,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运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张德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相乾与被告赵运家、张得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相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相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相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吕相乾负担。审判员 曹 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