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王超咪。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