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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章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章某,女,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丁某某,男,江西省鄱阳县人。原告章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水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2014年下半年被告在南昌学软件时有外遇,与南昌某女子关系密切,原有手机二人拍照及通讯记录谈话为证,因被告表示悔改,原告也希望夫妻和好,故把证据毁了。之后被告仍与南昌某女子保持密切往来。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14年在南昌学习电脑技术时间紧,学期短,不可能有外遇,也不能以与朋友有照片就证明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丁某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原、被告生育女孩,取名丁晨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4年被告前往南昌学习电脑技术后,双方发生争吵,2015年6月原告退居娘家,同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章某与被告丁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但夫妻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用实际行动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若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能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水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