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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广岩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广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58号罪犯张广岩,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克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广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广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分92.5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18分,记功五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广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