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芋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59号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A-物管房2,组织机构代码06826793-2。法定代表人伍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芋汐,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芋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