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琴,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