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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汤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汤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陈景升,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木荣,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汤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景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木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瑞杰诉称:被告汤木荣因加工茶叶需要资金于2013年5月11日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25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资金占用费每万元每个月250元,并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期限届满后,2014年11月11日,被告汤木荣以茶叶抵债偿还借款3000元,2015年5月1日,汤某(担保人)替汤木荣偿还借款8000元。被告汤木荣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元14000及利息。故请求判令:1、被告汤木荣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利息结欠为1149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汤木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汤木荣向原告林瑞杰借款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提交给原告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汤木荣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木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瑞杰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利息结欠为1149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汤木荣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37元由被告汤木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卫群审 判 员  林金枝人民陪审员  黄雅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健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