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丹阳与林围东、潘巧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阳,林围东,潘巧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363号原告:陈丹阳。委托代理人:管伟军。被告:林围东。被告:潘巧薇。原告陈丹阳与被告林围东、潘巧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丹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围东、潘巧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丹阳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3日,被告林围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7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付本息。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70000元及利息(自借��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庭审中,原告就利息方面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陈丹阳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二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在本案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6月3日,被告林围东向原告借款670000元的事实。被告林围东、潘巧微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被告林围东、潘巧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其他相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丹阳与被告林围东系同学关系,2008年间,被告林围东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6月3日,双方对前期的借款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70000元,并由被告林围东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陈丹阳与被告林围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并有借条为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围东借款后经原告催讨理应及时偿还借款,至今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潘巧薇系被告林围东妻子,该债务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被告林围东名义出具借条,现原告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拒不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潘巧薇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至于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围东、潘巧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丹阳借款6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04.5元,由被告林围东、潘巧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9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