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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孝生与温宗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陈孝生,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温宗栎,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生诉被告温宗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孝生负担。审判员阮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