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孝生与温宗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陈孝生,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温宗栎,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生诉被告温宗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孝生负担。审判员阮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