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展玉林与展玉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展玉林,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加良,男,1963年4月1日,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玉宝,男,50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玉林诉被告展玉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