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继槐与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继槐,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槐。被执行人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志兵。本院在执行李继槐与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杭滨执民字第32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继槐清偿债务63548.8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