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高燕、张新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高燕,张新法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钊,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燕,女,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新法,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运输公司)诉被告高燕、张新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东运输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东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高燕、张新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太和华源物流安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