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位东申请执行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位东,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徐位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徐位东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