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安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徐瑞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柄新,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姚建森,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原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