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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太广与刘阳、吉林市安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太广,刘阳,吉林市安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丰满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牛太广。被告刘阳。被告吉林市安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利,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侯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丰满营销服务部.代表人朱冬冬,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太广与被告刘阳、吉林市安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丰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19日18时23分,被告刘阳驾驶吉b×××××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华明家园三纬路与西三经路交口处,其车辆前部撞到原告牛太广驾驶津n×××××号夏利牌小客车车辆右侧车身,造成原告牛太广车内乘车人于子欣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院认为,原告牛太广未提供被告刘阳、吉林市安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信息情况,二被告作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太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退还原告牛太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