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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与葛长柏、王美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葛长柏,王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刘执字第00066号原告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工业园区窑南地段。法定代表人宗洪华,该厂厂长。被告葛长柏,居民。被告王美萍,居民。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与被执行人葛长柏、王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刘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葛长柏、王美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    葳助理审判员 奚  锦  静助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