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与葛长柏、王美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葛长柏,王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刘执字第00066号原告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工业园区窑南地段。法定代表人宗洪华,该厂厂长。被告葛长柏,居民。被告王美萍,居民。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窑镇鑫鑫琉璃瓦厂与被执行人葛长柏、王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刘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葛长柏、王美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 葳助理审判员 奚 锦 静助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