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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贵舟与李小理、原审被告段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舟,李小理,段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理,男。原审被告段丽真,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贵舟与被上诉人李小理、原审被告段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贵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贵舟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贵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贵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