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贵舟与李小理、原审被告段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舟,李小理,段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理,男。原审被告段丽真,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李贵舟与被上诉人李小理、原审被告段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贵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贵舟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贵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贵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