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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42号张胜利诉高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起诉人张胜利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