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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吕露与呼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露,呼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8号原告吕露,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国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亚非,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吕露诉呼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吕露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