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吕露与呼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露,呼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18号原告吕露,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国明,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亚非,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吕露诉呼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吕露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