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只智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03号申请人:刘智超,男,汉族,1988年4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贾传国,男,汉族,1983年1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0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传国驾驶的鲁QY15**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