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杰与胡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胡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96号原告:杨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胡焕,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被告胡焕。后本院指令原告提供被告胡焕的有效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胡焕的有效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故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杰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芳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