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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750号原告董某。被告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