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安禹,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