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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安禹,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