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刚与衡敦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衡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754-1号申请执行人杨刚,居民。被执行人衡敦凯,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衡敦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衡敦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刚人民币48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衡敦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7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