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姚复娟与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复娟,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姚复娟。被告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5栋108房。法定代表人段志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英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复娟诉被告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复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复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复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复娟负担。审 判 员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