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COJOCARU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OJOCARU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96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COJOCARU,女,1995年10月25日出生,摩尔多瓦共和国籍,中等学历,重庆美心洋人街舞蹈演员。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自动投案,2015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翻译人苏姝,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OJOCARU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舰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COJOCARU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COJOCARU为来中国工作,于2013年11月10日持旅游签证从北京入境,后来到本市南岸区美心洋人街非法从事舞蹈表演工作。2014年1月至3月,因签证到期,被告人COJOCARU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先后三次从深圳出境前往澳门,并在澳门口岸签证机关骗取团体旅游签证后,再次从深圳入境。被告人COJOCARU于2015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四名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OJOCARU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系自首、立功,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COJOCARU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立功材料、出入境记录、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护照材料等,有证人邓某某、周某、赵某、陈某的证言,有同案人DELIU、CARAUS、STATI、LOGHIN、SIRGHII的证言以及被告人COJOCARU以及六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COJOCARU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就业为目的多次持旅游签证出入我国国(边)境,并在本市南岸区美心洋人街长期非法从事舞蹈工作,系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COJOCARU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归案后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COJOCARU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OJOCARU犯偷越国(边)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侯世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