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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福祥与福建丰隆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祥,福建丰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吴福祥,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吴英容,女,1996年10月12日出生,畲族,系原告姐姐,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福建丰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乡江家渡村下洋3号楼。法定代表人裴国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伏平、刘寿安,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祥与被告福建丰隆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福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2元,由原告吴福祥负担。审 判 长  叶晓明审 判 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