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栋梁、唐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栋梁,唐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云霄县。被告方栋梁,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唐义辉,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栋梁、唐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要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永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