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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训昌、姜秀真等与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昌,姜秀真,张海英,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785号原告:王训昌,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姜秀真,女,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宿州学院西区。原告:张海英,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杨红,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昌、姜秀真、张海英诉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训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红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新大街北侧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号)予以查封。原告王训昌以海坤所有的座落在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小区11#楼0402室(房产证号:20××79)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训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红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新大街北侧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二、对海坤所有的座落在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小区11#楼0402室(房产证号:20××79)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