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华传义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传义,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华传义。被告:叶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华传义诉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华传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传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传义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传义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