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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华传义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传义,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华传义。被告:叶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华传义诉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华传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传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传义撤回对被告叶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传义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