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付言与赵继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付言,赵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兴安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左付言。被执行人赵继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赵继昌工资款500.00元,至付清16755.34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李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