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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汝文、黄春燕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汝文,黄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万安县行政新区。负责人刘雪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国剑,万安县武术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干部。被执行人袁汝文。被执行人黄春燕。申请执行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袁汝文、黄春燕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万计生征决(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该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平华审 判 员  肖 鹰代理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