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守文与司光兴、张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光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文,农民。原审被告张小江,农民。上诉人司光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2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司光兴上诉称,王守文与张小江系购销合同关系,上诉人与张小江系附条件担保关系,王守文与张小江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系廊坊市永清县,本案应由永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王守文、张小江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张小江的住所地在临漳县辖区,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司光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