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陈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陈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6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邳州徐塘电厂职工。被执行人陈都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陈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判决书:陈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磊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9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陈都军负担。因被执行人陈都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6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