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桃园镇夏庄村。委托代理人包燕玲(受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业主高启平),住所地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五区32号。申请人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通金磊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旭东电动车配件商店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