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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蔡辉、胡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06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某、胡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蔡某、胡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某、胡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蔡某、胡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某、胡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蔡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某、胡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