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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亮与郴州市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亮,郴州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曹亮,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罗清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存款10930.5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10867.5元,申请执行费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洁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勍 搜索“”